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07〕490号)及红河州卫生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对红河州卫生局〈关于上报红河州13县(市)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红卫字〔2008〕407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农民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群众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减轻医疗负担,减缓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和科学严密的组织实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各乡镇所有行政村,实现人人参与。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
农民群众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大病统筹为主、兼顾一般门诊治疗原则
2009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100元的筹资标准来运行。由于筹资水平低、资金有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民群众因大病住院的医药费用,以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为体现公平、兼顾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群众的受益面,门诊医药费作适当减免。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的原则,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科学测算、按比例补助原则
根据2008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综合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认真测算、合理设计符合实际的补助比例。
(五)保障弱势群体原则
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以下简称参合者)
1.**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农村已婚落住人员);
2.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后又无工作的农转非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
(二)参合者权利
1.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服务;
2.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补助;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5.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三)参合者义务
1.按期自愿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资金;
2.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四、基金筹集
2009年基金筹集标准为100元,其中政府投入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州级财政补助10元、县级财政补助1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20元(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个人承担的全部资金由县民政局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缴纳;村委会三职干部个人应担负的全部资金由县财政缴纳)。
五、资金的分配使用
(一)资金的分配
资金分为风险资金、门诊资金、住院资金三部分。
1.风险资金:从每年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达到 10%后不再提取。提取的风险资金统一上缴财政社会保障风险资金专户,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财务透支和自然灾害导致大病人数增多等意外情况的应急。
2.门诊资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总额中提取风险资金后,剩余部分按20%的比例提取门诊资金,用于补助参合者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用。
3.住院统筹资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总额中提取风险资金后,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提取住院统筹资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4.每年结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助。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只能用于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其不予补助的范围如下:
1.使用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
2.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人为因素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3.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因第三方责任人引起并造成伤害,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4.各种整容、整形、镶牙、安装假肢、配眼镜、购买避孕药品、性具模型产生的费用;
5.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费用;
6.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护工费、优质优价服务费、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等费用;
7.不接受计划免疫接种及各种预防发生相应疾病的费用;
8.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9.法医鉴定费、劳动伤残鉴定费;
10.违反有关政策或按有关规定不该补助的其他医疗费用。
六、门诊和住院补助
(一)门诊补助
门诊补助不设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助比例均为35%,本年度内门诊补助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00元。
(二)住院补助
1.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
2.补助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30%。
3.封顶线:2009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20000元(其中:门诊补助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00元,住院补助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9800元)。
4.未办理转院手续和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属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肝硬化、结核病等特殊疾病患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住院标准执行,但补助比例仅按县级以上住院补助比例的90%(即27%)执行,不属上述特殊病患者所产生的住院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住院标准执行,但补助比例仅按县级以上住院补助比例的80%(即24%)执行。
5.本年度内,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并按规定程序正常办理转院手续的,起付线金额的计算只按其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注:(1)因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要在县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放化疗、透析的,参照执行本项规定;(2)未按规定程序正常办理转院手续或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患者,不执行本项规定)。
(三)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每例孕产妇补助400元;多胎、难产及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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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2-08 17:11:41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2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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