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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08-11-14浏览:2324下载216次收藏

**乡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及指导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政办发[2008])66号)和**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制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开拓创新,攻坚克强,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争取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创造我乡食品安全监管特色和亮点,全面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为构建文明和谐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餐饮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的调整目标要求,确定到今年年底,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一)组织协调机构及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各村民委,要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村民委要密切配合,形成高位推动,合力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工作格局。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村均要求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承诺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政府对各村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3、着力用好“一个平台”,切实抓住“六个环节”,全面落实“七项制度”。

(1)一个平台:利用各级食品安全协调会委员会的平台,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六个环节:一是抓建立健全聚餐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建设环节;二是抓协管员、信息员岗位职责环节;三是抓乡村厨师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环节;四是抓选购,用料加工和烹调环节;五是抓用餐场地,餐具消毒环节;六是抓收集、跟踪信息反馈环节。

(3)七项制度:

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见附件1)

②农村50人以上宴席食品安全须知;(见附件2)

③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状;(见附件3)

④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见附件4)

⑤农村食品安全联络员工作职责;(见附件5)

⑥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见附件6)

⑦农村聚餐食品采购制度。(见附件7)

4、选聘联络员、信息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先锋带头作用,选聘村委党支书、主任担任农村食品药品“三网”建设联络员、信息员,以利于全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5、各村委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工作流程图(见附件8)

三、工作步骤:包括宣传培训、组织实施、考核验收等三个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2008年9月):根据方案的要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简报、宣传材料、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实施要求。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该项工作。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开展至少一期以上的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及乡村厨师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0月)。对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村委的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同时建立健全聚餐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8年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农村50人以上聚餐的关键在于落实。因此各村委要及时完成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成效。2008年11月中旬,乡人民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村委进行考核验收,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予以整改,为迎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年底的全面考核打下良好的基础。

 

 

 

主题词:食品安全   方案   通知                                              

**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11份)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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