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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廉政责任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11-12浏览:2296下载199次收藏

审计人员廉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审计人员廉政责任,根据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人员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必须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各审计小组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处理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及被审计单位(含施工单位,下同)接待工作中的具体廉政事项,汇报有关廉政问题,以避免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任务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安排的公款旅游;

(五)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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