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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10-22浏览:2965下载158次收藏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准则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承办单位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岗,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各执法单位应在我局界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不准串岗、串区域,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和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3、需联合办理的案件,应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局布置的统一执法行动,均要听从调遣,顾全大局,做到令行禁止。

二、当场处罚案件

1、实施现场处罚必须符合现场处罚的条件:

(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涉及财物不高,数额不大;

(3)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实施现场处罚的程序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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