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制度
为加强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没收物品交接
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交予局没收物品保管人员。
2、案件承办人向保管员交付没收物品时,须交付没收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保管员应核对没收物品时间、没收清单有无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和单位印章。
3、无主物品交接时,应有公告、复印件,附在清单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备案后方可交接。
4、已检验或检定的没收物品,应同时提交检验或鉴定报告复印件。
5、交接物品时,保管员应当面核实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实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一致时,应在没收物品清单上签字或盖章。
6、没收物品与没收物品清单上记录不一致时,保管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7、没收清单一式三份,保管员签字后留存一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
二、没收物品保管制度
1、交接后的没收物品应立即入局没收物品保管仓库,并对物品登记、造册,记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封条部位、堆放形式、注意事项。
2、保管员对没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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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8-10-22 15:19: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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