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村级财务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向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委会主任或村财务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或报账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以及农业服务中心农经工作负责人、“村账乡代理”记账员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由乡(镇)政府或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记过、离岗、免职处理;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受到记过、离岗、免职的扣除考核奖金外,当年度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因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其所在村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单位。
第五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财务规范化管理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六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
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界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委会主任或村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或预算编制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或安排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和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五)对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的;
(六)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经民主决策或未经招投标管理而先行实施的;
(九)村干部报酬、补贴和奖金未按乡(镇)
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本文2008-10-16 09:05: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07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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