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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08-17浏览:2565下载146次收藏

重要事项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执行能力,确保公司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和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三)公正透明、奖罚分明。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分公司综合部为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可按专业线自行建立纵向督办制度。

第四条  各县分公司、各职能部室、中心要建立内部督办责任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督办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第五条  督办事项:

(一)通辽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提案及区公司、区通信管理局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专题会议、生产经营分析会议、总经理座谈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主要会议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公司领导批示、县分公司请示及各类调研报告中需要督办的事项。

(四)用户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

(五)其他应当催办、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督办流程:督办部门整理督办事项—下发督办通知单—承办部门办理—反馈办理结果—分级审核督办事项办理结果—答复。

第七条督办部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通知、重要事项催办单等形式要求承办部门对事项进行办理。重要督办事项由督办机构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后下发正式督办通知单,并启动绩效考核程序。督办事项如属已发公文,则以公文为据;如属收文办理事项,以分公司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为据;如属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重要会议的议定事项,则以会议精神、纪要为据。

第八条 督办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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