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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07-18浏览:2601下载285次收藏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  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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