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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05-02浏览:2298下载162次收藏

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市东道主路325号         ;

邮政编码: 529500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钢材                                     

                                                           。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2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 莫金                     ,

住所(址): 坎坷市可天区建山一路16号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2201021655812194010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20   万元,总认缴出资  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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