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讨论稿)
(2008年 月 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人大常委会
第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全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行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节 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由县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十二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须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
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办法
本文2008-04-26 00:0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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