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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知识讲座讲稿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08-04-17浏览:2490下载190次收藏

一、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后,即取得与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平等法人地位。但从合作社的性质看,又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所以法律规定其实行不同于一般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具体的财务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制定。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特殊性的表现。

(1)合作社法人是使用者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强调的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的分配方式”。企业则是面向社会的。理论上说,前者是以全体成员利益优先,后者是以资本利益优先。

(2)合作社是以对抗市场失衡或信息不对称、由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弱势者联合组成的组织。而企业往往是强强联合(有资本的入股办企业)。

(3)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成本相对较高、运行效率相对较低的组织。由于合作社原则(第三条)的推行,使得其组织内部运行协调难度大,吸引外来资本能力弱,在与企业的竞争中需要政府的扶持。因为其决策强调的是民主性,而企业则强调股权控制。

(4)合作社对内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则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讲究经营效率,追求经济利益。而社团组织一般只是开展非盈利性的服务,不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合作社及社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它合法权益,严禁没有法律依据,巧立名目的各种收费、罚款,增加农民负担。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合作社可以将财务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三、合作社盈亏及公积金处理规定

1、相关概念。

(1)盈余——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即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的那部分经营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2)可分配盈余——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a、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应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b、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注:

成员账户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3)公积金——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注: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2、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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