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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局固定资产折旧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04-10浏览:2928下载171次收藏

长江**航道工程局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企业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累计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为企业发展储备设备能力,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纳入固定成本,并按产值或施工方量分摊到各单位、各项目部。

四、累计折旧(含更新改造基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1、由长江航道局调入的固定资产,均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计提折旧费。

2、由工程局制造或购买的设备如管线、浮筒、浮船、推土机等,以合同价为原值计提折旧费。

二、计提折旧的方法: 

1、在册的船舶计提时间为20年,按平均年限折旧计算提取,即月折旧额=(原值—残值)/(20﹡12),其中,残值按原值的3%计算。

2、管线、浮筒、自制浮船的残值按其原值的5%计算,非钢质的浮筒、管线、自制浮船的残值按0计算,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即月折旧额=(原值—残值)/(5﹡12)。

3、浮筒、自制浮船的使用年限暂定为5年,管线的使用年限,根据土质、工况、完成方量等,暂定3—5年,超过使用年限但经过修理后在使用的管线、浮筒、自制船等,按其未超过使用年限前的月折旧额的30%计提折旧的基金。

4、房屋及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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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局固定资产折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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