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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政务服务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栏目:自查报告发布:2018-03-26浏览:2388下载193次收藏

区交通局政务服务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重要批示精神努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巩固政务服务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现将我局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7年政务服务事项情况
我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桂政发【2016】75号、桂政发【2016】76号、覃政发【2017】3号、覃政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项,取消1项,调整8项。并在制定相关的取消和调整文件,在xx 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加强宣传,增进群众了解,接受群众监督。
1、保留14项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2)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3)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4)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5)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6)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7)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8)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9)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0)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11)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12)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xx 区无航道管理机构。)
(13)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1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取消1项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我区原项目名称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3、 调整8项
(1)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为“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为“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3)涉路施工许可。(分设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和“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3个事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4)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项目名称由调整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5)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
(6)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分设为“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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