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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7-08-06浏览:2147下载222次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切实做好2017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xx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xx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5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于牲畜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要根据监测情况自主制定防疫政策。确定需要实施强制免疫的,要以区为单位上报申请,经市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批准,报省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免疫。  

要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统筹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要严格落实自购强免疫苗养殖场逐级备案和禽流感非免企业备案制度,建立健全饲养档案和免疫档案。  

三、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监管和免疫效果跟踪监测。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四、免疫程序及集中免疫时间  

坚持规模养殖程序化免疫和散养畜禽集中免疫相结合的免疫方式,严格落实每月“补免日”制度。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全区春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集中免疫时间:3月初开始,4月20日前结束;全区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集中免疫时间:9月初开始,10月20日前结束。  

五、免疫组织实施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种类  

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为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具体种类为: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re-7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re-7株+re-8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re-8株)、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mya98/by/2010 株或o/gx/09-7株+o/xj/10-11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源)、小反刍兽疫疫苗。  

(二)免疫计划要求  

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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