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实施办法
(一)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畜牧、财政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好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为农民搞好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积极主动地与保险经办机构搞好配合,按照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保险品种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性育肥猪保险。
(三)投保条件
1.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非传染病疫区;
2.规模化养殖,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3.能繁母猪投保时应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且具有繁殖能力(后备母猪、超龄母猪不得投保);
4.能繁母猪、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5.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冻灾;
2.山体滑坡、泥石流;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疾病。
以上保险责任参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四)承保
1.由各街道负责,利用街道、村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对所辖区域的生猪饲养数量进行普查,并登记造册,同时发放告知书对投保事项进行告知。各街道对登记材料盖章确认后交保险经办机构。
能繁母猪饲养数10头以上、育肥猪出栏数200头以上的养殖场(点)单独登记,其他散户以村为单位进行登记后由街道汇总,按照投保条件实行以户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不得选择性投保或比例投保。登记内容包括养殖户姓名、饲养地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当期存栏、投保数量等。同时检查养殖防疫档案记录情况,登记内容由养殖户确认并签字。
2.承保收费工作由有关街道负责。各街道根据核查数据制作投保清册及收取保险费记录材料,汇总后及时交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投保材料和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保险系统并签发保单。
3.收费标准。
能繁母猪:按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计算投保数量,保险费60元/头,其中养殖户承担(自交保费)12元/头。
育肥猪:根据育肥猪养殖实际情况,对于自繁自养仔猪的,承保数量按照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20倍计算育肥猪年度投保数量;对于外购仔猪育肥的,按存栏生猪数量2.2倍的比例计算年度投保数量,最大不超过实际可存栏规模的2.2倍。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其中养殖户承担(自交保费)6元/头。
4.如农业保险政策调整,保险费按新标准执行。保险期限内养殖户如因政策原因调减养殖数量,保险经办机构对调减部分可按剩余实际保险天数退还保险费。
5.保险期限。新保户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日期开始。其中,能繁母猪疾病观察期为15天,育肥猪疾病观察期为10
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本文2017-08-06 22:33:00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99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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