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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4-06-19浏览:2400下载193次收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我区猪肉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对生猪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把关,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制售病害猪肉、有毒有害肉、注水肉、未经检疫合格肉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我区猪肉市场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  

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加强对城乡私屠滥宰窝点的查处,从源头上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力度。  

区公安局要对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者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引导其自动停止非法屠宰、销售行为,对拒不停止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病死猪,出售病死猪肉、有毒有害行为。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暴力抗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生猪私屠滥宰对象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并将情况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人员,严格监管辖区内生猪私屠滥宰行为,防止未经检疫检验的“乡边口”进城,杜绝病害猪肉进城销售。  

(二)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违法行为。  

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强化动物检疫制度,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防止出售病死猪肉的非法行为;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要监督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场;抓好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操作流程监督,对操作流程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的屠宰场,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流通环节和餐饮加工环节违法行为。  

加大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注水猪肉、有毒有害肉、病害猪肉流通经营和餐饮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食药监分局要建立市场巡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大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制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重点治理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进鲜肉、使用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以及在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肉品,以及各类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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