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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孤儿排查工作的通知

栏目:汇报材料发布:2013-08-30浏览:2939下载257次收藏

关于认真做好孤儿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民政办: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3〕166号)要求,为切实规范孤儿管理以及确保孤儿生活保障金不被寄养家庭监护人挪作他用。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排查资格不符孤儿。(1)超龄未上学孤儿。对于年满18周岁且已经不在学校读书的孤儿要及时上报局社事科,在系统内作退文处理。此类情况的孤儿如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无(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2)父母失踪、服刑及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等因素消失的孤儿。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一旦排查到上述原因消失的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局社事科,及时核销孤儿资格,如果家庭困难的,可纳入到其他符合要求的民政对象保障范围。(3)孤儿资料排查补充。对于之前申报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孤儿,失踪材料必须全部为公安机关出具或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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