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浅议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当前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开庭审理集中了调查、辩论、调解、宣判全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因此,改革和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是实现司法公开透明的关键。文章分析了当前影响我国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存在的四个问题,即公民旁听庭审障碍、证人出庭率低、开庭流于形式以及司法与媒体关系紧张等,进而从理念、制度层面分析影响庭审公开透明的四个方面原因,即司法理念分歧、司法能力薄弱、诉讼目的多元化和法院管理体制等。文章认为,司法透明不仅是司法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司法透明和国家的政治民主进程有很大的关系。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提出了改革与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六点具体建议,即建立公民自由旁听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担任法官的条件,建立调审分离的审判模式,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理顺司法与媒体关系。
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当前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开庭审理集中了调查、辩论、调解、宣判全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因此,改革和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是实现司法公开透明的关键。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从理念、制度层面分析问题成因,并提出改革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的具体建议:
一、当前庭审公开保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旁听庭审障碍
1.开庭公告和法庭选择局限。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公开审理案件,应当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基于思想观念或物质条件限制,往往仅在法院内部公告栏内张贴开庭公告,使广大群众无从知晓;基于同样的原因,在法庭选择上存在设置旁听席位过少的情况,不能充分满足公众旁听庭审的需求。
2.规定旁听证申领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也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此外,还规定外国人旁听或采访,应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方能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
3.对不公开开庭审理决定缺乏救济渠道。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以公开开庭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为例外,并对不公开开庭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动辄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为由,宣布案件不公开审理,法院在许可和不许可公民旁听的问题上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诉讼参加人或旁听人员提出异议,但在制度上缺乏救济程序。
(二)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一项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司法原则,体现了当今司法改革倡导的以公开透明促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强调法院在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证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陈述,并加以充分论证,确保审判的公开,从而实现法的自然定义。[1]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主要表现在:
1.传统审判方式制约。一些法官受传统审判方式的制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式上,习惯于开庭前对案件的全部卷宗和证据进行仔细审查,法庭调查满足于宣读书面证人证言,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书面的、间接的审理方式,与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直接言语原则相违背。
2.现行立法不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在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同时,规定确有困难不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并规定证据可以“出示”的方式进行质证。在证人出庭难的现实情况下,必然导致司法实践择易而避难,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陈堂证言,以证据“出示”代替当庭质证。其次是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缺失。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的运作程序、证人名单的提出、证人的资格审查、证人出庭的通知、证人出庭的方式、质证权的行使等均没有规定,使得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操作。此外,证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失衡,也是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3.司法制衡失范。当前证人作假证、作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法院查明事实和正确裁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基于立法缺失,法院对假证、伪证打击不力。同时,对证人出庭费用补偿工作落实不力,客观上也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三)开庭审理流于形式
开庭审理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要求。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开庭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不敢公开认证,诉讼参与人对自己的诉讼利益不能作出及时预期判断,产生司法“和稀泥”的印象;其次,庭审指挥不当。有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表现为不能准确归纳庭审调查重点,不能有效引导庭审进程,不能正确行使释明权等;第三,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分立。开庭审理后不能当庭宣判,而是通过院、庭长层层审批,审判委讨论决定,向上级法院请示等,然后做出判决,使公众普遍认为司法存在“暗箱操作”。
(四)司法与传媒关系紧张
从现代社会的组织构架来看,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而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紧张,如有的媒体在案件报道中,追求的并不是社会公义,而是新闻的轰动效应,为了达到炒作的目的,甚至不顾基本的客观立场,很多时候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传媒就已经对案件进行“宣判”了。尽管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追求的是公正和独立。但法院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媒体动辄报道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舆论监督就演变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当法院处于媒体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时,法院的辩解显得苍白而无奈,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审判容易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为此,一些法院就以记者在媒体公开评价未判决的案件事实,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为由,禁止记者旁听采访庭审活动。
二、制约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成因分析
庭审公开透明机制作为司法透明一个重要内容,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或制约,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有着举重若轻的作用。从法院审判工作涉及的相关理念、制度或环节分析,制约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司法理念分歧
当前,围绕增强司法权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增加司法的神秘感,让社会各界因为“距离”和“陌生”来信服司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要适当地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依靠公开来感触公正,进而信服司法。[2]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是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司法透明有利于保障司法健康和司法廉洁,因为透明是现代司法权力运行的方式和司法存在的形式,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司法透明是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权利的重要机制,它不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而且是司法机关实现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司法透明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要建立让公众信任的司法制度,让司法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就必须保证公众尽可能多地了解司法的运行方式和司法的活动过程。
(二)司法能力薄弱
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司法是一种具有高度技术性要求的专业活动,它需要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理功底,谙熟法律法规规定及其精神,熟练掌握司法专业技能等素质。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都有较高的要求,并规定了一套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方式。如在日本和德国,初任者均要通过二次国家举行的司法考试,其间还须经过一定年限的职业训练,全部合格才能正式授
浅议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2013-07-03 16:02:2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40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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