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 完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参赛作品)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推进“亲民检察”、“民生检察”,关注群众的诉求,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同维护人民权益紧密结 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从践行检察工作人民性的高度,对新形势下的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明了努力方向。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消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产生的不和谐因素,加强对弱势群体依法保护,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检察监督职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来看,民行检察工作在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中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民行检察职责,切实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拟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保护提出一些粗浅想法,以求商榷。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范围及产生的社会原因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及其构成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主要是指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境地,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存在弱势群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1、城乡贫困人口。贫困人口是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部分,一般因收入极低或无收入来源造成,包括传统的城镇“三无”人员、乡村“五保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乡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这些人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城乡贫困人口构成了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
2、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下岗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人员并不必然成为弱势群体,但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却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不仅整体上处于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而且事实上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他们中的许多人客观上沦为社会弱势群体。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中国的残障人口亦达6000多万人。这一群体与健康人相比,在就业与生活中无疑处于不利的或者弱势的地位。
4、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之间的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的农村户口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同时亦形成了与传统的、真正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这种被排斥、被隔阂的状态决定了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
5、老龄与高龄人口。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人口老龄化的同时还伴随着高龄化现象。在现实中,除乡村老年人外,城市中的一部分老龄、高龄人口因养老金水平低或不能足额领取、子女不在身边及身体疾病等原因而存在着生活困难,处于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正常生活的状态,这一部分困难者亦可以归入到弱势群体中。
6、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因为身体或其他因素,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是指拿养老金(退休工资)不多的老人,包括我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被精简的退职老弱残职工,80年代病退,90年代“买断工龄”内退的职工。其养老金较少还不能做到按期、足额发放,困难可想而知。
7、“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在大中城市的“体制外”的弱势群体还可以享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帮助,而在多数的不发达地区,这些人就只能靠自己。
(二)产生弱势群体的社会原因
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弱势群体产生的社会原因是:
1、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由于机制体制方面等原因,极少数人利用不受制约的特权,采取各种手段占有本来应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资源,从而导致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加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和劣势程度。
2、长期存在的城乡区域矛盾拉大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城乡之间的就业用工制度,不均衡教育资源,医疗、养老保险、户籍制度等差异,加剧了社会矛盾,也扩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阵营。
3、传统文化影响也是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之一。我国长期封建传统文化使大多数人缺少追求平等权益的动力,在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时常常自认倒霉,缺少抗争意识。
4、司法救济及援助制度不完善。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现有司法体制难于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而司法救济及援助制度又不完善,当人们争取权利所需支付的成本增高,有些甚至高于标的时,就被迫放弃诉求。
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一些不和谐,即社会矛盾。消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产生的不和谐因素,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加强对弱势群体依法保护,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民行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应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律蓝天。
(一)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公平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是集中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价值取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
强化法律监督 完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本文2013-06-18 16:20:2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38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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