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族自治地方的分税制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5届行政管理研究生,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摘 要: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以分税制的具体内容入手,探讨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模式下,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取向。
关键词:税种划分;转移支付;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7)08—0011—02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效应。但由于当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得新体制中保留了旧体制的一些不合理成分,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这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较大差距。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特别是在许多方面存在有悖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缺陷,因此必须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协调,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1 民族自治地方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底子薄、基础差、自然地理环境恶劣等原因,造成了一些地区经济实力薄弱,市场发育不健全的局面。分税制后,税种归属、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以及税收返还的“基数法”全国“一刀切”,所执行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减免也同其他省市一样,执行全国的统一规定。这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困难,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1.1 税种划分问题
1.1.1 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现行税收的有关规定加重了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能源、矿产资源丰富,从而在产业结构中以能源开采、重型工业和农产品为原料的初级加工业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然而“生产型”增值税的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等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格外不利,使得民族地区实际增值税的税负较高。同时分税制规定消费税的全部和75%增值税归属于中央,营业税归属地方,这种划分实质上是控制了第二产业的发展,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民族地区来说,由于自身经济基础差,经济发展速度慢,第三产业发展相对落后,因此把第二产业和商品流通环节的主要流转税大部分集中于中央对于第三产业发展缓慢的民族自治地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1.1.2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税收的有关规定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优势不能转化为经济优势。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征税范围太窄,税额过低,实际上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渡开采。由于民族地区大多自然资源较丰富,且以输出资源为主,输出的资源主要运往东部地区加工,这种过低、过窄的资源税致使资源输出地得不到资源的高额附加值,输出资源的价值被大量转移到东部,资源优势不能转化为财税优势,且导致了对非应税资源掠夺性的开采和使用。而且,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依据,对企业已经开采的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由此导致了生态恶化,不可再生资源枯竭等问题。
1.1.3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制约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即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地方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这样一来,一是阻碍了地区间企业的联合、兼并,对民族地区的企业通过产权重组来调整结构、扩大市场、增强竞争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十分不利的。二是损害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利益,因为民族地区的企业总体上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不及东部沿海地区的企业,在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多为中央企业或东部沿海地区企业所兼并或联合,企业的隶属关系很多不为民族地区所属,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势必将转移出去,造成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的减少。
1.2 转移支付问题
1.2.1 中央可用财力十分有限。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力表面上有所增加。但是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所增加的收入多以税收返还的形式支付给了地方,中央财力实际并无多大增长。有资料表明,1994年以
摘 要: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以分税制的具体内容入手,探讨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模式下,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取向。
关键词:税种划分;转移支付;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7)08—0011—02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效应。但由于当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得新体制中保留了旧体制的一些不合理成分,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这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较大差距。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特别是在许多方面存在有悖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缺陷,因此必须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协调,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1 民族自治地方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底子薄、基础差、自然地理环境恶劣等原因,造成了一些地区经济实力薄弱,市场发育不健全的局面。分税制后,税种归属、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以及税收返还的“基数法”全国“一刀切”,所执行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减免也同其他省市一样,执行全国的统一规定。这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困难,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1.1 税种划分问题
1.1.1 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现行税收的有关规定加重了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能源、矿产资源丰富,从而在产业结构中以能源开采、重型工业和农产品为原料的初级加工业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然而“生产型”增值税的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等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格外不利,使得民族地区实际增值税的税负较高。同时分税制规定消费税的全部和75%增值税归属于中央,营业税归属地方,这种划分实质上是控制了第二产业的发展,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民族地区来说,由于自身经济基础差,经济发展速度慢,第三产业发展相对落后,因此把第二产业和商品流通环节的主要流转税大部分集中于中央对于第三产业发展缓慢的民族自治地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1.1.2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税收的有关规定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优势不能转化为经济优势。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征税范围太窄,税额过低,实际上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渡开采。由于民族地区大多自然资源较丰富,且以输出资源为主,输出的资源主要运往东部地区加工,这种过低、过窄的资源税致使资源输出地得不到资源的高额附加值,输出资源的价值被大量转移到东部,资源优势不能转化为财税优势,且导致了对非应税资源掠夺性的开采和使用。而且,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依据,对企业已经开采的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由此导致了生态恶化,不可再生资源枯竭等问题。
1.1.3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制约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即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地方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这样一来,一是阻碍了地区间企业的联合、兼并,对民族地区的企业通过产权重组来调整结构、扩大市场、增强竞争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十分不利的。二是损害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利益,因为民族地区的企业总体上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不及东部沿海地区的企业,在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多为中央企业或东部沿海地区企业所兼并或联合,企业的隶属关系很多不为民族地区所属,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势必将转移出去,造成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的减少。
1.2 转移支付问题
1.2.1 中央可用财力十分有限。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力表面上有所增加。但是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所增加的收入多以税收返还的形式支付给了地方,中央财力实际并无多大增长。有资料表明,1994年以
浅谈民族自治地方的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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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4-27 15:58:55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60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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