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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烟草专卖垄断经营的法律地位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759下载143次收藏


    最近,有人对烟草专卖提出异议,认为烟草专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取消。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在此从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入手,谈两点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问题,供大家借鉴。
    一、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根据《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在我国,烟草垄断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和地位:
    1、烟草专卖主体的特殊性。《烟草专卖法》把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换句话说,国家是烟草惟一的最大的大卖家。《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权,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烟草专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把国家列为烟草专卖的惟一主体,其最终目的是国家通过对烟草专卖垄断经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可以说在当前现行的法律中,除税法外还没有一部法律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
    2、烟草专卖经营的垄断性。所谓垄断是指一种排他性的占有。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具有区域性、部分性、暂时性的特点。从垄断的形式上看,垄断可分为三类:市场性垄断、自然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那么烟草专卖垄断是一种什么形式的垄断呢?笔者认为:烟草专卖垄断首先是一种国家垄断。《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而国家垄断与一般的垄断有所区别,一般垄断的三个特点对国家垄断而言就难以体现了。如区域性特点,国家对烟草专卖的垄断即在中国范围内都实行专卖垄断。其次烟草专卖垄断是一种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烟草专卖经营的垄断地位,就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烟草这个行业纳入市场,并且确定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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