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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执法“设陷处罚”不可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975下载200次收藏
 


    为了进一步净化卷烟市场,有些单位为增强专卖人员查处案件的积极性,将案件查处与个人奖励标准相挂钩,刺激了专卖人员查案的主动性。但是,随之而来却出现了一种不太正常的现象:少数专卖执法部门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办案数量,通过“设置陷阱”引诱的方式,由专卖人员打扮成消费者到无违法本意的经营户处要求购买计划外烟或假冒卷烟,在经营户出售非法卷烟之后,进而以其违法经营的理由对经营户进行处罚。这种方式在一定时期对于加强专卖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净化卷烟市场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方式表面上看来也是合理合法,但是,深究一下,这种执法形式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设陷处罚”有违行政执法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依法行政的关键是程序正当,正当的程序给人以对法律的尊重、敬仰,相反,不正当的程序却会给人以怀疑和厌恶。人们从正当的程序中体验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在一些部门的专卖执法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只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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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执法“设陷处罚”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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