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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农业统计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12-25浏览:2362下载225次收藏

浅谈现行农业统计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农业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统计对象发生了巨大变化,面临复杂环境、出现诸多新问题,仍然沿用几十年一贯制的统计方法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大农业统计改革力度,加快农业统计改革步伐,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业统计现状及弊端  

1、现行农业统计制度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农业统计曾经试图改革,从单独产量统计增加了收入、产值统计,而后探索建立农村统计一套表制度,表面上看,由产品经济统计到商品经济统计,由产量统计到收入统计;实质上是万变不离其“踪”,治标不治本。据笔者10多年农业统计经历来看,几次农业统计改革都是不成功的,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跳出计划经济的框框和思路。现行的农业统计制度则加重了基层负担,又不能全面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及其真实的、质的变化。  

2、现行农业统计制度有悖于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国家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经常性调查……”、“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对照统计法律、法规,不难看出现行农业统计制度与《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违背。一是本末倒置,把应作为补充的全面统计作为主要的,只注重全面统计,发往基层的统计调查表过多过滥。如乡镇卡、村卡及县市经济卡片;每个季节的报表存在明显重复统计,如同一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在年内统计重复出现。一些指标在整个农业统计中所占的份额不足,没有多大价值的,可以实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一次性调查就可取得的数据内容,仍实行全面统计、按季统计。如:“非农户农作物播种面积报表”、“非农户畜牧季报表”和一些产量少的产品统计报表。其次是存在重复、交叉统计,如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部门分别负责其所属部门统计,政府统计部门又进行重复统计,分工不明确。即使在政府统计部门内也存在重复现象,各级统计局与农调队同时进行农业生产、收入统计,造成数出多“门”;各级统计局完全可以利用农调队和其他部门或渠道取得的资料,不必进行重复的全面统计。县(市)经济卡片的填报,省、市统计局可利用综合统计资料生成,可是还要求县级统计局全面上报,尤其是部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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