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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生“民告官”的现实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10-28浏览:2438下载252次收藏

关于计生“民告官”的现实思考(2009年10月26日)  
    民官关系始终是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的重大主题。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计划生育“民告官”也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健全应运而生。我市自出现第一例计划生育“民告官”官司以来,近年来有逐渐增多趋势,用法律手段解决计生工作中存在的纠纷,将逐步成为计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必然选择。  

典型案例拉开计生“民告官” 帷幕  

2003年2月,我市有一对夫妇政策外怀孕二胎。计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后下达了终止妊娠通知书,该夫妇未予理睬,强行生育二胎既成事实。计生局依据现行计生法规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规定,下达了征收该夫妇社会抚养费37400元的决定,该夫妇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县计生局的征收决定。该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我市民告官的第一案例,这个案例的出现,标志着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人了一个新时期。  

另一例计生“民告官”的困惑  

某县一对再婚夫妇,初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政策规定。2006年初群众举报该夫妇又生育一男孩。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该夫妇于2004年3月18日生育一男孩,户口上在女方哥哥的名下。为确切掌握事实真相,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计划生育超生案件查处过程中实行“亲子鉴定”办法的通知》规定,向该夫妇下达了限期一个月与小孩进行dna鉴定的通知。不久该小孩从幼儿园被他人领走。因此,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故计生局以该夫妇明知小孩下落、不主动找回做亲子鉴定、故意隐瞒超生事实为由,确认该夫妇属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亲子鉴定,视为亲子关系成立。计生局于2007年1月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通知书》,随后该夫妇进行了申诉,当月计生局回复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随即下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夫妇拒绝签字。2007年3月,两夫妇以计生局证据不充分,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和违反法律程序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县计生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征收决定。当事人不服判决,仍以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违反法律程序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撤销县计生局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县计生局做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主要原因是亲子鉴定无法实施。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使部分群众和计生工作者陷入困惑。  

困惑一:不解。认为二审法院判决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放纵。群众心知肚明该夫妇的行为违法,既然违法生育,就应该受到处罚,二审法院应该支持计划生育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支持县计生局对该夫妇做出的征收决定和一审判决。  

困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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