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与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o世纪8o年代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就开始在我国扶贫或农村发展项目中试验针对农户的小额贷款。9o年代以后,小额贷款扩展到扶持农村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和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底,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此后央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5个省区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铺开。各地方政府以此为准绳,迅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截止2008年底,在国内率先全面试水小额贷款公司的浙江省已有43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上海已经批准设立了18家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有着一般工商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它所从事的是贷款业务,经营的是“货币”,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认真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在运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加强科学监管,促使其健康发展,有着现实的需要和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法律风险。《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各省级政府成立相关机构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进行审核,并将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准,是一项行政许可。但该行政许可行为的设置还缺乏法律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这一行政许可,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也未以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其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性程序,法律又不允许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批准设立,尚缺少相应立法依据。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见,因政策而生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继续立法予以正名。
2、资金风险。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编写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只贷不存”,不能像银行一样吸收公众存款。小额公司资金有限而社会需求巨大成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矛盾。如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浙江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不到一个月已贷出4000多万元;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开业半天时间即贷出资金2550万元,几天时间该公司贷款总额已达8500万元,一个星期内其贷出的额度已接近其资本金。有些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额做了上线规定,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有些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资也有限制,如《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合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方可申请增资扩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获得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必须支付企业借款利率,从而使小额贷款公司成本增加。此外,“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是悬在小额贷款公司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需要如履薄冰,不得越雷池一步。避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确保资金流动性充裕是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面临的风险。
3、利率风险。通过发放贷款获取利息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营利手段。因此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死存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可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至4.0倍之间。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成本较高,从民间集资成本较高,其存在银行账户里的资本金不能按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来结算,只能依照普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而金融机构的存款一般是按同业利率1.62%来计算,即使是超额部分,存款利率也有0.72%,远高于普通活期存款利率0.36%。小额贷款公司按普通工商企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远远高于金融机构的税赋。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较高。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有合法化、阳光化民间金融之初衷。若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大大低于民间金融之收入预期,势必会浇灭民间资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堵塞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但是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太高,不仅会背负“放高利贷”的道德风险,而且不利于“三农”、小企业的发展,违背了其为“三农”输血的宗旨。此外,面对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也需要做好应对准备。例如2008年11月26日,央行宣布从2008年11月27日起降息108个基点,使得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因此,如何确定贷款利率是一项艺术。
4、信用风险。基于审慎与安全的考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阶段只是区域性机构,立足县域,原则上一个县或一个区只设一家,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但是由于企业更替频繁,人员流动频繁,“陌生人社会”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熟人社会”。就算是局限在一个县域(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县域)之内,地域固着性、低流动性、相对封闭性和长期性已不复存在,单凭信贷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其社会资本,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贷款人存量信息如信用状况、收入状况、经营能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与对策
本文2009-10-27 15:05:22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3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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