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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现状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10-17浏览:2132下载190次收藏

近几年,我院每年均查办多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的情况,日益引起有关领导的关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作为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最基层的执行者,他们本应想方设法带领群众走勤劳致富之路,却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谋取个人利益,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针对我县这类案件频发的状况,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题分析,以期达到找准根源、探索对策、抑制犯罪的目的。

一、基本情况

 2005年至今,我院每年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分别为10人、8人、9人、11人,分别占当年立案总数的43%、38%、50%和78%,可以看出几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在我县一直呈现高发态势且所占比重较大。

二、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相对集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最主要的是“三类主体”即: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所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当中,村支部书记犯罪案件的10人、村委会主任8人、村会计犯罪案件6人。以上三类人员犯罪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0.6%。

2、犯罪形式多样。一是集体私分。以发补助、劳务费、奖金等名义,将公款分发。如我县经济开发区魏岗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村两委7人把土地征用补偿款8万元以为个人买保险的形式将公款私分;二是直接侵吞。表现为将收取的集体土地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等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直接落入个人腰包。如原古城乡荒地村支部书记邵某某和村委会主任张某某,利用合徐高速公路北段征用该村土地之机,将该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中的14800元予以私分;三是虚报冒领。如徐圩乡殷尚村主任尚某某和会计魏某利用修建界阜蚌高速公路虚报用地,分别侵吞16076元和10400元;四是挪用公款。对有关单位支付给本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村集体收入等大笔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或给亲友使用。如今年查处的新城区新星居委会副主任杨某某挪用截留的土地征用补偿款6万元用于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3、犯罪指向多以土地征用补偿为目标。总计24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案件中,有20起属于村两委成员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犯罪,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3.3%。案件中,利用高速公路建设之机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犯罪5起、利用移民迁建征用建设用地补偿的贪污案件6起,利用工业园规划扩展犯罪9起。

4、窝案串案多。在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中,不仅绝大多数表现为共同犯罪窝案串案居多也是其显著特点之一。如新城区五岔村和工业园区魏岗村案件都是最初从立案一人后挖出两委绝大部分人都参与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窝案。

5、作案手段简单直接,肆无忌惮。从整体来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

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造成此类案件近年显著增多的原因,除了因规划和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地方多,形成补助补偿款物的发放机会增多,客观上给犯罪分子提供可趁之机外,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村基层村务不够公开,办事不规范。如被征用土地的丈量和申报等工作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等人身上,他们还直接负责办理土地补偿款的领取和发放事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领导没有参与工作,情况完全被村两委少数人掌握,很容易“暗箱操作”,这种隐瞒情况不公开、不规范的工作使别有用心的人实施犯罪变得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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