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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10-17浏览:2163下载241次收藏

人们贯用“祖国的花朵”一词来形容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一种措手不及的扰乱,已成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目前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所谓的未成年人指的是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群,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犯指的是已满十四周岁而不满十八周岁的触犯《刑法》对部分或全部罪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2002年1月—2005年12月,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48件75人,现列表如下:

 表一

从上表我们不难看出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长。三年以来,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尺度是越来越严,但数量却在逐年增多。

2、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趋势较明显,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2003年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均16-18周岁,而2004、2005年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率则高达36.4%。

3、在犯罪形成上,共同犯罪占有不小的比例。

4、犯罪动机较单纯,作案手段简单,多为随意性。笔者查阅了近三年的卷宗,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很单纯,如大多数抢劫、盗窃案件的未成年犯只是想搞点钱上网、吃饭,有的暴力性犯罪则是无策划、无预谋,只要一人“召唤”,而其他参与者为了哥们义气则不假思索、不计后果地积极参与。

5、犯罪类型较单一,以侵犯财产、侵犯人身为主。如我县2003—2005年间办理的案件中,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案件占总数的90%以上。

6、未成年犯的学历普遍不高,且多为无业青年,我县2003—2005年起诉的案件中未成年犯的学历89%为小学到初中,且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未毕业,只有极少数为高中学历。

二、我院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三年以来,在院党组和上级院业务部门的领导下,我院公诉工作除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外,还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我们遵遁从轻从快的原则。我科于2003年订的工作细则中规定: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办案期限一般不得15天,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30天。

2、凡是我科公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均得到了有罪判决。

3、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由专人办理的制度。鉴于未成年犯的思想特征,我院公诉科于2003年10月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人办理的制度(详见我院女检察官协会宣传材料)。

4、充分行使地行使了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权。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因此在审查案件中发现那些主观恶性较轻的、行为性质危害不大的,对其免除刑罚能够达到教育或挽救的目的,我们一般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也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但考虑到高检院公厅的不起诉预警线,我们不得不变更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2005年我们在办理陶某抢劫一案中,就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5、落实了案后帮教制度,在三年的工作中,我们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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