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现场会上的讲话
各位同志:
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了进一步解决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农民的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07年,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7〕10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报工作的通知》(泰政办〔2007〕217号)文件,并切实做实了我县2007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现即征即保。这不仅是各级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就是被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行列,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领取由国家发放的退休金,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调资政策。被征地人员参保后,如果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所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专户全部退回;如果退休后死亡时所缴的养老保险费未全部领完的,按规定个人专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那么,哪种对象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又如何参加呢?下面我简要讲解一下这一政策:
一、参保对象: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保障形式:本
乡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现场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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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8-03-06 00:00:00发表“指导讲话”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00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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